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卖方毁约买方可以不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1:10 重庆晚报

  北碚区水土镇九龙正街1号代光杰:我在北碚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合同时,没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现在卖方违约,提出退还我的本金。请问:我可以要求对方给我房子吗?

  主持律师沈仁刚: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应该全面和实际履行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所以,卖方无权解除合同。您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
同,即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如果您同意解除合同,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您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本周主持:本报律师团成员沈仁刚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或电话63820315。

  (以上仅属律师个人观点)

  记者王明网络编辑:孔祥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