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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炒房套牢提出散伙不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1:11 重庆晚报

  法院驳回诉求并指出,合伙人应合力对付风险

  本报讯两个朋友在房市红火时合伙投资炒房,没想房价随后下跌,其中一合伙人不能承受风险,要求散伙。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认为合伙人应讲诚实信用原则,合力对付投资风险,故驳回起诉。

  法院透露,杨女士和王女士原是较好的朋友。2004年,重庆房市一路看好,两人口头约定合伙购买一套商品房,准备待价而沽。同年6月27日,她们看中了同创奥运小区的一套总价为39万余元商品房,便以王的丈夫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她们口头约定首付款和按揭款各出一半,合同约定首付款5万多元,余款办理8成20年按揭。签合同当天,杨如约交了一半首付款,而王欠了1.2万元。

  后来,因为房价下跌,双方既未将房屋卖出,又没有办理按揭。另外,此时银行的个人按揭贷款政策调整,她们的房屋只能办理7成20年的按揭贷款。此时,杨表示不能承受投资风险了,遂与王相约去退房。开发商要她们承担近2万元的违约金,杨也表示不能接受。

  今年,杨女士向法院诉称,因王拖欠首付款,并在签合同时也没有提交任何办理按揭及合同登记的有关资料,致开发商不能办理8成20年按揭。因王的违约给她造成损失,遂要求解除合伙炒房关系,并赔偿一半首付款2.7万余元。

  王女士称,双方本是短期炒房,应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现在购房合同都未解除,不存在杨诉称的首付款损失,她们之间的合伙关系不能解除。

  承办法官认为,口头约定炒房获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虽然王的首付款未全部到位,但开发商也没追究,杨的利益并没有受到实质性侵害;房价下跌和银行按揭政策变动并非王的个人原因,故双方应在发生这种情况后,按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投资风险,任何一方都不应采取消极不履行的方式来处理双方的关系。因购房合同未解除,并无事实证明杨所诉称的经济损失,为此该院判决驳回杨的起诉。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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