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数码相机不能用也不退工商部门:经营者不得以打折为由,免除“三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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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2:01 大连晚报 | |||||||||
打折数码相机不能用也不退 工商部门:经营者不得以打折为由,免除“三包”责任 ■本报记者 卓升 通讯员 王姝
本报讯近日,沙河口工商部门受理了数起因消费者购买打折数码产品而发生的消费纠纷投诉。在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选购数码类产品关键还是要看质量。 12月17日,程先生发现,沙河口区一家数码产品专营店正在进行打折促销活动。程先生选了一款价格900余元的特价数码相机。可是,购买了2天后,程先生发现,新买的相机根本不好用。程先生回专营店进行交涉,但店方表示程先生购买的相机是特价商品,不能给予退换。 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沙河口工商部门。工商人员立即与该专营店负责人联系。该店负责人称,由于程先生所购买的数码相机是特价商品,而且发票上也注明打折销售,所以不应再承担相关三包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经营者在商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具有相应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工商人员认为,除非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已向消费者说明该商品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处理品,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相关“三包”责任。程先生在购买相机时只知道是特价商品,并没有被告知相机存在质量问题,为此专营店自然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工商人员调解下,该专营店最终为程先生退了款。 工商提示:消费者在选购数码类商品时,不要图价格便宜,最重要的还是看商品质量。经营者出售商品不得以打折为由,避免承担售后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