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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肖像 咋上了楼盘海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6:4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随行事由

  你是否想象过,参加小区业主联谊会,不料未经自己允许,个人照却用在了开发商的宣传海报上。遭遇这样的一幕,你是诧异、惊喜,还是愤怒?反正卿小姐怎么也笑不起来
,因为印制着自己照片的数千份宣传海报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飞”进了许多素不相识的业主家里。开发商的做法是否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自己又该如何维护权益,卿小姐于昨日向本报的“公众服务网-86613333律师随行”栏目求助。

  未经允许,我的照片上了海报

  据卿小姐称,前不久自己购买了城东某高档楼盘的商品房,新房将于明年5月交房。国庆节期间,应开发商的邀请,卿小姐参加了由开发商举办的一次业主联谊活动。愉快的联谊活动中,卿小姐身着漂亮的外国传统服装,由专业摄影师摄影留念,而她被告知,这些照片事后只提供给业主本人。就在摄影师拍照的过程中,卿小姐发现,一个手拿照相机的男人也给自己拍下了一张照片,当她询问男子拍照的目的时,这名声称是公司策划部人员的男子解释说,照片是用于公司活动留底之用,不会“用出去”。在得到对方这番答复后,卿小姐才未阻止对方拍照。然而一个月后,卿小姐的母亲在楼盘售楼大厅里发现,女儿参加活动时的个人照被制作成了喷绘图片,作为小区活动宣传照上了开发商的巨幅展板。不久,一封封由开发商印制的宣传海报被寄进了该高档楼盘1、2、3期的业主手中,而卿小姐的“美人图”赫然印在海报上。卿小姐告诉记者,海报一发后,一些不知真相的业主把自己当成了开发商聘请的“宣传模特”,给自己带来了不少困扰。卿小姐认为,开发商的做法已经侵犯到了自己的肖像权,她为此找到开发商,希望对方登报向自己致歉。

  开发商称,平时都是这样操作

  昨日下午,开发商一客户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在接受“律师随行”记者采访时,否认了卿小姐关于“开发商侵犯业主权益”的说法。这位负责人解释称,如果公司要将业主或当事人的照片登报宣传时,公司一般会与当事人签订使用协议,但他称,卿小姐的照片使用不属于这一范畴。公司使用卿小姐的照片,只是用于内部展示用途,“没有用于商业营利目的”,况且其他业主都没有提出反对,公司不认为这一“惯常做法”存在侵权。该负责人称,接到卿小姐本人投诉后他们出于“让当事人不舒服”的角度考虑,已经当面向其本人道歉。对于卿小姐本人提出的登报致歉等要求,公司暂不会考虑。该负责人还称,如果卿小姐还有疑问或意见,可以通过双方委托律师出面协商解决。

  律师意见:该行为当视为侵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中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根据上述标准,一般情况下,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就构成侵权。

  虽然开发商否认其制作的宣传海报具有营利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以营利为目的”一直存在着争议。具体到该案例中,卿小姐的照片虽然上的是开发商楼盘内部宣传海报,但海报的散发是以“扩大公司影响力、知名度”为目的,隐藏了“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其营利的目的具有“隐蔽性”。这种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使用的行为,应当视为侵权。

  随行律师:马骁骏,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合同、房产建筑类案件。

  随行律师 马骁骏 记者 郑蕾 吴筱颖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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