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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纷止争消弭矛盾 鄂法院逾三成民事案件调解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8:08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李先宏、通讯员李国清、陈群安、实习生唐先容) “法官不但解决了我们的纠纷,而且弥合了我们俩的感情。”20日,从法官手中领到调解协议书,谷城县城关镇居民阳良芝、阳青云姐妹俩百感交集。她俩因继承纠纷诉讼几近反目成仇。法官细致入微的调解,让她们握手言和。

  近几年来,我省法院大力推行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调解已
经成为我省法院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重要途径,诉讼调解率、执行和解率逐年上升。有的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已达90%以上。

  省高院副院长张传读说:“大量的民事案件调解结案,起到了定纷止争,消弭矛盾,案结事了的独特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据统计,今年1月至11月,我省涉讼进京上访较去年同期下降40.12%。今年“两会”期间,涉讼赴省上访同比下降50%,集体上访申诉案件下降60.6%。

  [解读] 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

  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刚性底线,它所捍卫的是这个社会起码的公平与正义,但它不是万能胶,不是所有的伤口都可以用法律来弥合。“司法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司法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官昌恒说。

  诉讼进入法院,最终的结案方式无非是判决和调解两种选择。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定纷止争、消弭矛盾,与判决相比,它具有诉讼成本经济和解决纠纷彻底的作用,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由于当前调处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机制尚不健全,司法途径成为解决矛盾和纠纷的主渠道。

  “法院本应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却被推到了解决各类纠纷矛盾的最前沿。”官昌恒说,法院单纯依靠简单套用法条来判决,是远远不能够解决这些矛盾的。

  谷城县法院院长宋明亮对此感受尤深。作为基层法院的院长,每天面对的是大量的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等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矛盾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果解决不好,矛盾就会激化,有的甚至转为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宋明亮说:“选择判决来处理这些矛盾和纠纷,对法院来说,是最省事的办法。”

  但不少案子判决了,而矛盾和纠纷却并没有解决,虽然判决是公正的,但当事人就是不服,就是要到处申诉上访,案件最终打成“马拉松官司”。

  在这种形势下,司法调解的优势就凸现出来了。调解能够迅速化解矛盾,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调解一案,稳定一片的社会效果。

  今年1月至11月,谷城县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1566件,其中,调解结案1108件,调解率达到71%。“这些调解结案的诉讼,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的还能和谐共处。这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做了贡献。”宋明亮说。

  司法调解曾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优良传统,在国际上有“东方经验”的美誉。但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应对“诉讼大爆炸”,司法调解被弱化。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由1985年的73.8%下降到2003年的29.9%。

  官昌恒说,这直接导致了民事案件上诉、申诉增加,涉诉信访压力增大,强制执行案件增多,极大影响了法院定纷止争能力的发挥。

  我省法院敏锐地觉察到开庭就判、不调即判必然会造成上访多、缠诉多的被动局面。从2000年起,我省法院重拾“东方经验”,到2005年,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回升到32.48%。

  省高院副院长张传读说:“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人和,人和的前提是预防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大量的案例表明,司法调解可以及时、妥善、有效地解决大量容易激化的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

  (记者李先宏通讯员李国清陈群安实习生唐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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