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预购房产”作担保不作数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01 汉网 | |||||||||
汉网消息(见习记者陈卉)以自己两处房产为朋友作借钱担保,如今朋友不还钱,担保人反被债主告上法庭。但因抵押房产是还没获得产权的“预购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担责。 2004年7月1日,李先生和张先生签下《借款协议》,张借款20万给李,约定借款期20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李共支付3万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每月5日李先生还4万元给张
随后,李陆续还了14万,其余本金及利息到今年还没付完。张先生于是起诉要求李偿还剩余的9万及违约金,担保人王先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 庭上,王先生的代理律师、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张鸿颉律师指出,张和李签《借款协议》时,明确约定王先生是以“预购”的房产作抵押担保,该房产当时王先生仅向开发商交了一部分房款。迄今,王先生也没有该房所有权。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同时《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应和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张既未与王先生签订《抵押合同》更未在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双方抵押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最后,法官采纳了张律师意见,判李偿还张先生本金和利息,王先生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