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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迟付两年还多花万元业主不甘心吃亏向开发商索赔停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15 无锡日报

  本报讯(记者柯玉蓉)家住景鸿苑小区的吴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于2004年12月向开发商购买了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一处车位,并在协议上约定于2005年1月31日前交付使用。但直至现在,他的车子仍停不进地下车库,为此,他要求开发商为延迟交付而赔偿其两年的停车费用。

  26日上午,记者来到景鸿苑小区,吴先生所购车位的库位于小区7号楼地下,但里面
空无一车,入口处的刷卡机也处于关闭状态。一名保安说,该小区共有两个地下车库,东面的车库已经开放,但这个西面车库一直没有使用。一到晚上,小区道路就停满了车,车库门口也停了一排,车库里面却一直空着,物业公司也没有办法。

  吴先生说,他和几个购买西面车库车位的业主虽多次催促,开发商总是以维护经费不足为由推脱。直到今年12月11日,开发商才贴出一张通告,称7号楼车库开始使用,业主可前往办理租赁手续。就在吴先生前去办理手续时,得知现在公开发售的一处车位价格只要8万元,而两年前购买车位的业主有的花了9万,有的花了10万,早先多花钱买车位的人反而没有提前享受到车位,吴先生为此很恼火。

  该小区开发商无锡仁信实业总公司的胡经理辩称:小区西面车库没有开放,是一直没有业主来催办手续;如果有人主动来办手续,肯定会立即开放。

  可吴先生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当初买车位的业主经多次催促过,直到后来小区路面上停车太多,消防部门来干涉了,开发商才不得不准备开放西面车库。何况既然协议已经明确交付日期,那么开发商届时应主动通知业主,而不是业主去催。

  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既然车位购买合同中已明确约定2005年1月31日前交付使用,那么延迟交付就构成违约,开发商必须要为两年没有交付使用的违约行为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延迟交付的赔偿标准,就应按照同地段的相应停车费用来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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