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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公安联手加强校车管理 校车必贴专用标志司机须经单独审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9:57 云南日报

  学校幼儿园门前增设安全标牌

  记者昨日从昆明市交警支队获悉,为保证在校学生乘车安全,昆明市公安局与市教育局联合发布公告,对所有涉及学生乘坐的校车加强管理,在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门前增设安全标牌和设施,在用校车和驾驶员必须接受交警部门单独审核并贴专用标志,对不符合规定的校车和驾驶员将进行依法处理。

  根据昆明市交警支队与教育局前期的调查,目前已在昆明市及郊县各交警大队辖区的大、中、小学和幼儿园门口及周边道路增设指示牌239块、禁令标志132块、指示标志146块、限速标志32块,画人行横道标线182处、网状线禁停标志124组,模拟减速带225组,设置临时停车泊位607个,在高新区小学门口还设置了交通信号灯。

  从即日起,交警部门在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进行了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将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坚决禁止报废车、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接送学生。首先,将全市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接送学生或幼儿的校车纳入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并规定,校车距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两年的不得作为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其次,校车须配备专人驾驶,驾驶员必须持有昆明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核发的A1、A2或者B1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中型客车的经历,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累计记分满12分的记录,近3年内未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并负有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未受过刑事处罚。

  符合条件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属五华、盘龙、官渡、西山范围的由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核,属十个县(市、区)范围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确认的校车,将由交管部门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校车标志,未取得专用标志的车辆不得作为校车用于接送学生。同时规定,校车只能专车专用,并严格按照核定人数乘载学生,严禁超员,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在校车管理工作中,学校和交警部门将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校车驾驶人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交警部门提醒广大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驾驶校车,如有违反,交警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必须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记者 张 扬(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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