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没拿到钥匙该付物业费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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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4:28 新民晚报 | |||||||||
业主兴高采烈去物业公司办理了入户手续,物业公司却迟迟没有交付房屋钥匙。而物业公司在催交物业费遭拒后,却将业主告上法院,这样的诉讼要求能否获得支持?日前,闵行区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物业迟迟未给钥匙
一家物业公司经开发商委托,承担了闵行区一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约定,委托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到业主入户后2年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加收滞纳金。 张先生一家从开发商处购买了小区商业用房后,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2005年6月1日,开发商通知张先生一家,去物业公司处办理房屋的入户交接手续,但物业公司没有将房屋钥匙交给张先生一家。 状告业主讨物业费 此后,物业公司没有再通知张先生一家领取房屋钥匙,使他们至今没有取得该商业用房的占有、使用权。之后,物业公司通知张先生一家交纳物业管理费,而张先生一家以房屋未交付为由不愿支付。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给付物业管理费7710元和滞纳金5412.42元。 如何界定是否交付 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房屋是否交付成功。法院认为,房屋交付应理解为义务人将房屋钥匙交付所有权人,使其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过户,使权利人拥有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不表示已实际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权。因此,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的实际交付,属于不同的概念。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便意味着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显然是错误的。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委托,负有交付所有权人房屋钥匙的义务。 综上,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房屋的实际交付义务,其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宋宁华通讯员殷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