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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要毁约?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4:28 新民晚报

  

房价涨了要毁约?赔5万!

  房产销售中,开发商为了较早落实买家及资金,往往与购房者订立房屋认购书,买家也因此获得购房优先权,这原本算是“双赢”的做法。前两年,上海房价一路飙升,开发商却“背信弃义”了。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相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开发商被判向订房人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赔偿其预期利益损失5万元。

  相隔一年变卦

  2002年2月,市民朱女士看中了徐汇区田林东路一处名为“爱建园”的楼盘,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内部预约购房意向单》。双方约定朱女士支付意向金2万元,购买二期住宅约350到400平方米(顶层),单价每平方米5000元。开发商收下意向金后向朱女士发放购房金卡,承诺以此为凭享有购房优先权。

  2003年4月,开发商取得爱建园小区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但没通知朱女士前来签约。朱女士得知后告至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商返还意向金2万元,并按此时该楼盘房价每平方米1.1万元为准,赔偿差价损失21万元。

  开发商同意返还2万元意向金,但辩称,意向单仅是朱女士有购房意愿的声明,对双方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房屋的位置、面积等也没有约定清楚,且二期楼盘中并无朱女士所要的房屋等,所以不同意赔偿。

  未尽协商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购房意向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房产商收取了朱女士意向金后,则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二期楼盘内没有意向单中约定的350到400平方米的房屋,但这是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开发商理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与朱女士协商解决。但开发商并没有完成协商义务,导致朱女士错失了同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特别是在房价上升的情况下,朱女士的利益显然已受到侵害。

  鉴于双方仅处于预约阶段,从平衡利益出发,法庭最终判决开发商向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酌情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审判长点评】

  购房意向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房价上涨时,开发商毁约并从中获利,显然有违“任何人不得从其自身的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法律理念及市场诚信规则。因此,违约方开发商理应对朱女士的机会损失作出适当赔偿。

  通讯员卫建萍本报记者宋宁华绍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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