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讨薪被驳 拆走仲裁委招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1:23 新京报 | |||||||||||
深圳一男子因不满其诉求被驳,抱着劳动仲裁部门招牌徒步一个多小时回家
因为讨薪屡遭挫折,深圳民工张百宁将劳动仲裁部门的招牌拆下抱回家。《南方都市报》供图
本报讯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前日上午,39岁的张百宁因不满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驳回其讨薪诉求,一怒之下,拆走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招牌,并徒步一个多小时将招牌带回家。 欲讨回当月工资与押金 张百宁来自甘肃庆阳,4年前来深务工。2003年11月,他以电焊工的身份进入深圳市百分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9月,张百宁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要求结清当月的工资并退还押金。此后的两年里,他先后去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福田区仲裁委、福田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他得到的结果不是被驳回,就是根本没有回音。 不能上公车徒步抱回家 面对讨薪挫折,张百宁把最后的希望放在深圳市劳动保障局身上。前日上午9时,张百宁来到位于深南中路新城大厦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行政复议办公室,讲明了自己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办公室不可能再进行复议。 张百宁几乎万念俱灰。 “我当时想,如果不是因为仲裁委对我的请求不予受理,我也不会弄成这样!”当他走到楼下,看到“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牌子时,便将牌子拆了下来。 由于不能上公车,张百宁便抱着牌子徒步一个多小时,回到在布尾村的出租屋。 律师称此行为明显过激 新城大厦的保安不久就发现了仲裁委的牌子不见了,大厦保安四处找了一上午没找到,就报了警。 昨日上午10时多,记者来到新城大厦12楼张百宁去过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张百宁仍有印象,“根据规定,法庭作了判决,我们就不再进行复议。”一工作人员说。 昨晚7时,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工作人员通过记者得知张百宁的情况后,与张本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而张百宁则表示,只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帮他解决了问题后,他才会归还牌子。 对于张百宁拆走政府招牌的行为,广东省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辉表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信访者有“六不准”,而拆走政府招牌并没有明确在“六不准”之列,但张百宁的行为明显过激,相关部门可向其拿回招牌,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张百宁拒不归还,公安机关可介入,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若仍然屡教不改,则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