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引发巨额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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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5:1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郭夹乐本报记者陈宇 一份为期15年的租房协议被提前解除,房主乐山市市中区良种场要求租用该房的村民梁瑞林将养鸡场腾空。由于嫌对方支付的损失补偿太低,梁瑞林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96万余元的巨额补偿费。 梁瑞林的要求是否合理?近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乐山市市中区良种场支付给梁瑞林损失补偿费55万余元。
梁瑞林称,2002年1月1日起,他租用乐山市市中区良种场的房屋和土地用于养鸡,租期为15年。2005年10月8日,对方通知因工作需要,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同月21日,经双方协商,良种场按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2005年11月8日,梁瑞林将房屋及土地腾空后,交还给对方。同年12月,经乐山市市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梁瑞林养鸡场损失费为23万余元,临时建筑物损失为8万余元。 梁瑞林认为,该评估明显不公,价格偏低,遂自行委托四川国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重新进行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要求良种场支付损失费96万余元。 乐山市市中区良种场辩称,双方达成协议,由良种场按政策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失赔偿;另根据双方租赁协议,并不存在临时建筑物的事实,但考虑到对方积极搬迁,良种场对梁瑞林自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补偿予以了认可。此外,乐山市市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是双方共同委托的,而四川国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是梁瑞林单方面委托的,因此主张应按乐山市市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予以补偿。 法庭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协商终止该合同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梁瑞林要求良种场支付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针对该案的损失数额问题,法庭认为,乐山市市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和四川国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均存在一定瑕疵,乐山市市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价格计算脱离实际,特别是对鸡的重量的计算脱离了双方确认的数量。 因此,经法庭委托,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梁瑞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为55万余元。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