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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千万别轻信所谓职业炒股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5:58 杭州日报

  热线见习记者 孙磊 通讯员 辛成

  这一段时间股市真当牛啊,昨天延安路上书报亭的大姐都在说“沪指冲破2600点啦!”,不过证券公司状告股民,这种事你有没有听说过?昨天上午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法官说这是杭州第一例。

  做这种事的公司不是一家两家了

  怎么回事?2004年2月A委托B代理买卖股票,因为B说自己“有多年炒股经验,承诺在年底前可实现收益25%左右。”A应B的要求在某证券公司C开立了证券账户,交易密码告诉了B。

  B利用这个账户向C融资。怎么融资的呢?C在当天股市开盘前将相当于A当天股票市值的一半左右资金打入其账户,由B购买股票;在下午股票收市前B卖掉A市值相当于融入资金的股票,C把这笔钱划走用于归还股市开盘前打入A账户的资金。

  B和C的融资操作,使得A自有的股票在下跌时被强制卖出,同时买入、卖出股票都要收取手续费和税收,最终A的账户出现不正常的70%~80%亏损,约为30万元。

  C的律师透露,“其实很多证券公司私底下都有这种(融资)行为。”

  A打赢了官司,又被告上法庭

  去年A告了B和C,西湖区人民法院认定B、C有融资行为,卖掉A的股票来还融资的钱是构成侵权的,要求B和C返还A的本金加损失共计31万元。

  不过,A没有想到的是,C不仅没有返还,还把自己和B都告上了法庭。C的理由是,当初用来融资的钱是公司借给B去买中色股票的,而B又是给A做代理的,C要求B和A返还中色股票68500股。按照2006年10月9日收盘价每股7.48元,加上该股票红利,合计53万多元。

  昨天庭审中,两次当了被告的B很不高兴,拿答辩书挡住脸,不让电视台的记者拍。

  千万不要轻信所谓“职业炒股人”

  “这种融资行为最后获利的必定是证券公司C。”A的律师认为,首先融资行为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令禁止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其次,虽然A和B有委托关系,但A没有授权B向C融资,C借出的融资款应由B返还;最后,融资买入的中色股票应当归B所有,即便C要求返还,也应当由B返还。

  “我猜法院很可能会驳回C的诉讼请求。”A的律师很有信心。他说,除了A,还有14位股民也委托了B做代理,“15个人一共损失了320万元。”

  千万不要轻信、委托所谓的“职业炒股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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