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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判赔12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6:49 新京报

  产妇分娩后死亡,两次鉴定认定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因认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在为自己的母亲分娩时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导致母亲死亡,刚刚2岁的丽丽(化名)与家人一起将人民医院推上被告席,索赔152.8万余元。前天下午,法院根据医学会的鉴定,认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在本例医疗事故的损伤后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人民医院赔偿丽丽及其家人125.1万元。

  母亲死亡婴儿仍在治疗

  丽丽和家人诉称,2003年,母亲吴女士(化名)在人民医院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成功后,一直在该院进行围产检查。2004年6月22日,因其产前检查时发现有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等异常分娩情况,医院确定为其“尽早阴道分娩”。6月24日开始,人民医院先后对吴女士进行催产素注射。6月27日上午9时,为吴女士实施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15小时后,丽丽出生。但吴女士转入普通病房后不久便出现身体不适。同年9月18日,吴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丽丽因脱离母体时有新生儿窒息等症状,目前仍在儿童医院观察治疗。

  丽丽和家人认为,医院在吴女士产前和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是导致吴女士死亡和丽丽出生异常的原因。

  人民医院认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医院严格按照诊疗常规、规范实施医疗行为,并及时向原告及其家属交待病情,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

  医学鉴定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案件诉讼中,法院委托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对此病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此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人民医院不服鉴定结果,提出到北京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2006年8月1日,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因病情复杂,患方在产妇产程进展不顺利的情况下,未听从医方实施剖宫产的建议,与患者的最终死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在本例医疗事故的损伤后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人民医院赔偿丽丽及其家人各项损失125.1万余元。截至昨天,西城法院未接到人民医院的上诉状。

  ■争议焦点

  剖宫产时机 医患存分歧

  丽丽和家人指出,分娩期间,患者本人及家人曾多次提出进行剖宫产分娩,但医院以患者曾开过刀为由拒绝其要求。

  人民医院称,6月22日,吴女士入院后,经检查,无剖宫产指征,家属同意进行催产素引产。26日,双方讨论吴女士的分娩方式时,医院考虑患者曾有腹部手术,且此时并无剖宫产指征,应尽可能阴道分娩,家属同意并签字。27日分娩过程中,发现产妇产程进展缓慢,向家属建议施行剖宫产,家属拒绝,并要求继续阴道试产。

  人民医院代理人表示,在第一次建议剖宫产后,医院又两次向家属建议,遭到拒绝。6月28日下午,吴女士持续深昏迷。经会诊,为患者施行了次全子宫切除术。此后患者的深昏迷状态始终未能好转,于9月18日死亡。经讨论认为,吴女士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羊水栓塞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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