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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员工驾车伤人 公司应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7:31 荆楚网-楚天金报

  记者艾卿

  2004年10月25日上午,艾女士骑着轻便车上班,经过江岸区保成路口时,一辆小客车突然冲过来,将她撞倒在地。江岸交通大队现场认定,该小客车的驾驶员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当日,艾女士被送往武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5天才出院。艾女士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9级。这期间,王某给艾女士垫付治疗医药费约4.6万元,并支付后期
治疗费3000元。

  王某只是一名司机,赔偿能力有限。事故发生时,王某驾车系职务行为,王某所在的公司武汉市煤气公司,是否应进行赔偿呢?想到此,艾女士将煤气公司、王某告上江岸区法院,索赔共计8万余元。2005年11月,江岸区法院判决后,因艾女士并未告保险公司,武汉市煤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武汉市中院下达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11月,江岸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因煤气公司为肇事车投了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法院追加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因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应在限额10万元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驾驶员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某驾驶系履行职务,故其民事赔偿责任由煤气公司承担。

  日前,法院重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艾女士各项经济损失6.7万余元,并赔偿王某预先垫付的3.2万余元。因王某共垫付约4.9万元,其超出部分可向煤气公司主张。煤气公司还需赔偿艾女士精神损失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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