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业主没拿到钥匙拒交物业费被判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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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7:5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新华社上海12月28日电上海市民张先生购买的房屋建成后,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他去领房屋钥匙,却没有忘记催促他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不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先生未实际取得房产的占有、使用权,不必缴纳物业费。 张先生一家从开发商处购买了小区商业用房后,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去年6月1日,经开发商通知,张先生一家去物业公司办理房屋的入户交接手续,在物业公司签了
张先生辩称,去年6月1日,他们虽然签了“备忘录”和“联络单”,但物业公司说开发商给物业公司的材料不全,无法帮他们办理入住手续,一直到起诉时止,公司再没有通知他们去办理入住交接手续,至今房屋钥匙仍在物业公司处,房屋在物业公司的控制下,他们没有实际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 法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的实际交付是不同的概念。所谓“实际交付”应理解为义务人将房屋钥匙交付所有权人,使其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因此,物业公司以业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由,认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显然是错误的。 法院同时认为,物业公司负有交付房主钥匙的义务,应积极地履行义务。而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房屋钥匙至今尚在其处,未完成交付房屋的义务,有违法律的规定。(殷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