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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大框框”下的随意性 四川德阳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违法情节分为五档,罚款数额各档有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08 中国环境报

  曹小佳 丁琰

  本报讯四川省亿丰油脂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收到一份罚款3万元的环境处罚决定书,公司副总经理邹平阳认为“处罚比较恰当,完全能接受”。这是今年8月25日四川省德阳市环保局出台《德阳市环境保护系统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以来查处的首宗环保案件,得到了管理相对人的充分认同。

  据了解,针对环境执法中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空间太大的现状,德阳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量化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于今年8月出台了《德阳市环境保护系统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

  《规定》根据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档次,罚款的具体数额也相应确定了5个“小格格”。即:对“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25%以下(含25%);对“较轻”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40%以下(含40%)、25%以上;对“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55%以下(含55%)、40%以上;对“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70%以下(含70%)、55%以上;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85%以上。

  《规定》进一步明确,所谓“轻微”,是指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所谓“较轻”,是指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到两万元的;所谓“一般”,是指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5万元的;所谓“较重”,是指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10万元的;所谓“严重”,是指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情形下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哪些情形下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据了解,自《规定》试行以来,德阳市环保部门已运用《规定》查处环保案件5起,普遍获得好评。有专家称,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特别是罚款金额量化、细化,不仅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而且充分体现了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和处罚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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