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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个养殖户获赔6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0:31 大连晚报

  牵涉人数多、标的额高的大连湾航道改扩建引发养殖区污染索赔案有结论

  663个养殖户获赔650万元

  ■通讯员 翟丙军 实习生 吕晓琳

  ■本报记者 化冰

  大连港在进行大连湾航道改扩建工程中,施工时挖起的泥沙造成附近养殖区受污染,大批虾夷扇贝、海参等养殖物死亡。今年4月,663个养殖户先后将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告到大连海事法院。

  12月20日,在历经数月的海上鉴定、调查取证后,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施工单位长江航道局向原告赔偿650万元,一起因水域污染而引起的集体诉讼就此尘埃落定。

  原告认为:

  施工方未设“防护帘”

  去年初,大连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航道建设,与长江航道局签订了大连湾航道改扩建施工协议。然而,在施工过程中,附近的养殖户却发现自己台筏里的虾夷扇贝、海参等开始大量死亡。对此,养殖户认为是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扬起了泥沙,污染了水域,从而造成了养殖物的死亡。于是,航道周围的663个养殖户与施工单位交涉无果后,便一纸诉状将工程建设单位大连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施工单位长江航道局告到了大连海事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付损失费6000多万元。

  面对这样一起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的集体诉讼案,大连海事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海事庭沈延军庭长为审判长、孙光等7位法官共同组成的大合议庭,专门审理此案。并且,还派出法官与鉴定中心一道,聘请海洋专家立即前往污染海域进行海上实地抽样检验,以确定受污染的程度。在海上开展检验的同时,庭审工作同步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未搭建“防护帘”,使挖起的泥沙悬浮,从而对养殖区造成了污染,理应对原先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对于原告方的说法,被告方并不认同。被告认为,大连湾航道改扩建面积非常大,无论是在成本上还是技术难度上,在海底根本就不可能如此大面积地搭建“防护帘”。并且,国家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要求航道改扩建施工时必须搭建“防护帘”。

  同时,被告代理人还表示,在施工过程中,为了不损害周围养殖户的利益,工程建设单位还特意有偿多征用了大面积的海域,航道两侧200米的距离都已经被工程建设单位征用。因此可以认定,工程建设单位并无任何过错行为,不应赔偿。

  被告认为:

  养殖户属无证非法养殖

  今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等待已久的养殖区污染鉴定终于有了结果。辽宁海洋环境监督检测站的专家,经过对7000多个受污染台筏抽样检验,最终认定悬浮泥沙对养殖物的死亡确有影响,但却不是惟一的因素。

  对于这个鉴定结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是十分满意。悬浮泥沙到底是不是造成养殖物死亡的“真正杀手”,成了本案的又一个争议的焦点。

  经过连续8天的全天开庭审理之后,被告方突然又抛出“杀手锏”。他们当庭举证,证明这663个养殖户的养殖区域位于港界内,且没有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许可证,属于非法养殖。因此,被告方不应该对他们的损失进行任何赔偿。同时,被告还举证,其中200多名原告与当地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养殖浮筏承包合同在主体上存在瑕疵,这部分原告没有诉权。

  对此,原告方表示,自己确实没有两证,但这是一个历史遗留的问题。因为多年来,这片养殖区一直在港口水域、航道附近,是当地村民的主要生活和经济来源,只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大连港口规划等因素,一直没有给养殖户发放两证,因此责任不在原告方。并且,在大连湾航道改扩建征海过程中,其它同类养殖区都给予了一定数额的征海费用,从而可以证明,这片养殖区并不是非法的养殖区。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和被告提出的主体问题,法官们深入到小孤山村、红星村逐户进行调查,并向海洋管理部门进行了咨询,最终认定,这663个养殖户确实是多年来依据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养殖承包合同进行海上养殖,是当地村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只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办理两证,且在案发当时,该养殖区域尚未列入大连市政府限期清理海上养殖范围以内。

  法官调解:

  “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结合专家的鉴定结论,以及原被告双方的争辩,法官经过合议后认为,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改扩建大连湾航道的过程中,确实不存在过错和不当行为。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无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不管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有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污染,就应该赔偿被污染单位和个人的损失。

  而海洋专家的鉴定结论中,并未把“悬浮泥沙”认定为造成养殖物死亡的惟一原因,那么养殖户的损失究竟应不应该让施工单位来“埋单”呢?针对这个疑点,合议庭又与负责鉴定的海洋专家进行了沟通。

  专家的解释是,鉴定结论完全准确无误,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在专家开展海上鉴定工作时,施工方早已经竣工,停止了挖沙作业,不能排除大量悬浮泥沙已经重新落入海底的可能性。因此,鉴定的时机并非最佳时机。并且,在抽检的7000多个台筏中,确实存在超出自然死亡率的现象,最高的已经超出30%的自然死亡率。

  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以后,合议庭最终认为,施工单位虽然并无过错,但是他们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对养殖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原告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经济损失,但因为原告没有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许可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抗辩也无不当,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对此,法官从鉴定结论入手,结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历史原因的基础上,组织原、被告展开了细致的调解工作。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由主管院长领导、专人负责,多次协调交换意见,其间,他们先后两赴南京,找到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进行耐心调解。

  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施工单位长江航道局自愿给付原告650万元经济补偿款,从而使这起备受关注的养殖户集体诉讼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这起牵涉人数多、矛盾重重、标的额高的“棘手案”成功调解,较好地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受到了各方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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