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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肥仔"争名案落幕 广西高院:桂林肥仔没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6:2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两家饭店不约而同以“肥仔”命名,其中一家取得注册商标后,状告另一家侵权。近日,这场发生在南宁“肥仔”和“桂林肥仔”之间的争名大战落下帷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桂林肥仔”没有侵犯南宁“肥仔”的商标专用权。

  南宁“肥仔”告“桂林肥仔”侵权

  提起“肥仔”,南宁的食客不陌生。1997年底,“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以下简称南宁“肥仔”)开张成立,老板姓滕,主要经营炒卖。两年后,民族大道又新开张了一家“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老板姓莫,主要经营火锅。两家店共同以“肥仔”命名,但相互之间并无关联。

  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2001年1月21日,南宁“肥仔”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肥仔”文字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10年,滕某本人成为“肥仔”商标的法定持有人。

  就在滕某的“肥仔”商标成功注册之前,2000年3月,莫某将“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变更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以下简称“桂林肥仔”)。2002年5月,莫某把经营场所搬迁至南宁市星湖路北一里,随后又相继开了“桂林肥仔”园湖店、“桂林肥仔”竹溪店。

  取得”肥仔“商标后的一天,滕某发现星湖路的“桂林肥仔”也在使用和“肥仔”商标相同的字样进行经营,他认为这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要求莫某停止侵权行为。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今年4月,滕某将莫某告上了法庭。滕某认为,莫某使用“肥仔”作为字号,并通过各种方式在店内、户外大型广告中进行宣传,这给他本人的经营及商业信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滕某向莫某索赔130多万元。

  两级法院均认定没有侵权

  滕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初审此案的南宁市中院认为,莫某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先,滕某的“肥仔”注册商标在后,所以不存在莫某利用和攀附滕某的注册商标的意图。

  “桂林肥仔”是莫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其企业名称的简称,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注册人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企业名称、企业字号享有专用权。莫某在经营中悬挂简化的企业名称“桂林肥仔”招牌,以及进行相关的广告宣传,是属于对字号的正当使用。“桂林肥仔”字号经过莫某多年经营,在南宁餐饮业享有一定声誉,不会引起公众对滕某“肥仔”注册商标的误认,因此不构成侵权,滕某索赔没有依据。

  今年11月1日,滕某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区高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

  商标与字号冲突,在先者受保护

  一个是注册商标,一个是企业字号,两者如何区分?当他们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判定是否侵权?两级法院在判决中共同指出,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及其来源,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彼此应是平等、独立的,无强弱大小之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保护在先者的合法权利。

  莫某的企业字号“桂林肥仔”早于滕某的“肥仔”注册商标,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莫某的“桂林肥仔”字号是作为整体出现的,从未单独突出使用“肥仔”字样,因而不构成侵权。即使“桂林肥仔”和“肥仔”注册商标因相似而发生冲突,也应该优先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因此,滕某要求莫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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