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最少要花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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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7:55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12月29日讯(记者 纪燕玲 通讯员 刘京)今天下午,海南省发改厅、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向新闻媒体通报,从2007年1月1日起,海南首次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将正式施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请律师打官司不能低于2000元,律师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该办法的出台,结束了海南律师收费长期混乱无标准的历史。
据介绍,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据悉,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上所列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4种方式。 据了解,收费主要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3种,均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此3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由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承办律师签署意见后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查批准。 据介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省律师协会举报、投诉。海南省律师协会投诉电话为:66280378;海南省司法厅投诉电话为:65919079;海南物价部门投诉电话为123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