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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报复拆走仲裁委招牌续:当事人被警方警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15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张小玲杨敏) 因“讨薪诉求”被驳回,12月26日上午,39岁的张百宁将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招牌拆掉并带回家中(详见本报12月28日报道)。张也因此被警方予以警告处罚,劳动部门也对其投诉问题进行了解释,但张明确表示对拆牌举动不后悔不道歉。

  据悉,12月26日上午,福田警方接到“‘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牌子被盗”的报警后,经过两天的走访排查,于28日在福田区景田北某地找到张某,在其暂住地找到“深
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牌子。在张某主动书写了悔过书后,警方根据相关法规对张某予以警告处罚。

  对于张百宁投诉的问题,深圳市劳动保障局表示,经过详细调查,均已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就有关法律规定对张百宁做过多次的说服与解释工作。张百宁因对有关法律法规理解有误,而错误认为是劳动部门对其投诉没有正确处理导致其权益无法实现,并采取了拆牌过激行为。

  昨日,张百宁向记者表示,他觉得自己的问题不会得到解决了,虽然他的行为有些过激,但他不后悔,也不向深圳市劳动部门道歉。 (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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