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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呼唤道路作业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4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保洁员呼唤道路作业权(图)

  一名保洁员在车流中清扫路面。

  保洁员屡屡殒命车轮下,但他们却无权在工作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这让我们在为其担忧的同时又多了份思索:职能部门何时能出台有效措施,让保洁员
不再成为高危职业。

  12月26日凌晨,大雾笼罩了整个西安,一辆6路公交车在环城西路不慎撞上一位正在清扫街道的女保洁员,公交车没有察觉开出百米之外被后来的一辆车追上,公交车司机跑回出事地点将保洁员送往医院,但被撞保洁员张某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1月至今,被媒体公开报道的保洁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就有十几人。

  保洁员没有道路作业权

  保洁员频繁殒命车轮的悲剧发生,一方面说明部分司机安全意识差,对于正在路面清扫作业的保洁员不注意。另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未对环卫工人道路清扫作业做特殊保障的规定,也没有将环卫工人的道路作业权写进相关的法律条文,环卫工人在道路上清扫时无权像道路施工、车辆故障维修一样设立警示牌、警示灯等标志,也是造成保洁员伤亡的一个重要原因。而陕西省的道路交通法规对这一点也没有明文规定,这样保洁员的工作就处在一个没有“道路作业权”(以下简称路权)的尴尬境地。

  安全标志是安全保证

  桃园路街办的一位男保洁员告诉记者,他们负责在高架桥上清扫作业,每人有一个锥形反光桶,他认为放置反光桶对于保洁员是一种自我保护。有时候拉土车从身边经过时,感觉整个桥都在晃动,有了安全标志就有安全感。张家村街道办的保洁员刘女士则把三轮车当做安全屏障,“扫快车道时,我一般将垃圾车放在外边,自己在里面扫,这样即使发生意外,先撞的也是垃圾车。”记者采访了很多保洁员,他们都希望在一些事故多发点让他们使用警示标志。

  补充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曾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工作的省交警总队高交支队副支队长董方认为,公安部出台了一个GA182-1998的补充规定,为保洁员工作中取得“路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3-1条规定,在道路上进行的交通管理、路政管理、工程施工、环卫清洁、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都属于道路产业。第6-1-1条规定,在道路上进行不划定作业区的流动作业时,可以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第7-1-2条规定,标志有导向标、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保洁员属于道路产业里面的流动作业项目,应该享有设立道路交通安全标志的权利。不过,西安某交管大队的一位事故科长也表示了他的担心,放置这么多的交通警示标志,肯定会对道路交通通行率有一定影响,从个人方面来说他持反对态度。

  记者了解到,西安现有1万多名保洁人员,基本上是由外地务工人员、下岗、退休工人以及城中村农民组成。年龄大部分都在40岁到60岁之间,他们大多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给他们以“道路作业权”,是降低交通事故伤亡率的重要手段,法律中有一句名言“生命权大于一切权利”,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早日出台措施,让保洁工作不再成为高危职业。

  文/图记者谢伟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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