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猝死值班室 法院判决“视同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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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2:27 法制晚报 | |||||||||
事发需24小时值守的污水处理站 劳动局认定是工伤 单位不服起诉 职工猝死值班室 法院判决“视同工伤” 本报讯(记者 付中)在需要24小时值守的污水处理站内,某公司员工王某意外猝死在房间里。因为王某的死被大兴劳动局认定为“视同工伤”,北京某公司将大兴劳动局诉至
今天上午,记者从死者家属的律师处获悉,法院已作出终审认定,判决劳动局的认定正确,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40多岁的王某是北京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工作。去年6月28日上午,公司其他员工到污水处理站检查设备时,发现王某已经死在设备间里的房间的床上。经过法医鉴定,王某属青壮年猝死。随后,大兴劳动局认定王某的死应视同为工伤。 对此,北京某公司表示不服,将大兴劳动局诉至法院。该公司认为王某死亡的房间虽位于污水处理站内,但实际上是公司为王某提供的宿舍,并非“值班室”。因此,王某系“下班后死于宿舍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死在需要24小时值班的值班室里。因此,不能排除王某系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