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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再抢劫467元“换”8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0:50 大连晚报

  出狱再抢劫467元“换”8年刑

  ■通讯员 孙明禄 本报记者 宁夏

  本报讯 2006年9月份的一天深夜,瓦房店的张某酒后在普兰店抢劫了一名过路女子,抢劫财物价值467元。由于张某此次抢劫是在自己被释放5年内发生的,近日,普兰店市人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9月16日,张某从瓦房店来到普兰店找朋友喝酒。当晚11时左右,张某酒足饭饱后,来到普兰店站前广场准备乘车返回时,见有一名女子独自回家,便动起了抢劫的念头。张某先是悄悄跟在女子身后。当行至一家洗浴中心门前时,张某见四下无人,一个箭步冲上前去,用手捂住女子的嘴,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逼住该女子的腹部。随后将女子的手提包抢走。受害人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查实,张某所抢手提包内共有现金384元以及一个钱包和一支口红,合计价值人民币467元。张某到案后,所有赃款赃物均返还给了受害人。日前,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对他应从重处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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