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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投资托管造林都有投资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1:2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 刘文娟)“林权投资、托管造林,对投资者来说有着很大的投资风险,但许多涉林公司只给投资者大讲收益,而不谈风险,广大群众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性投资,慎重对待林权投资、托管造林!”陕西省林业厅资源处副处长翟佳提醒广大群众。同时,记者了解到,在一些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或营林的涉林公司在我省陆续出现后,陕西省林业厅就曾下发《紧急通知》提醒公众谨慎对待。同时2006年12月30日,西安市工商莲湖分局经检大队已正式对神济生态公司介入调查。

  为了切实保护好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保障我省林业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省林业厅2005年5月11日曾就此专门下发过《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紧急通知》,指出当时一段时期,一些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或营林的涉林公司在我省陆续出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将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或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并获得收益。二是公司与林场等单位合作造林,然后以活立木形式交易给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公司管护,并通过再交易或林木采伐获得收益。

  省林业厅指出,在这两种方式中,均存在公司通过对林木生长率和投资回报率的夸大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的问题;并且是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资金使用周期长,全过程缺乏有效监管手段;涉林公司在宣传中,只谈高额回报,而不谈政策的限制及林木病虫火灾等灾害的影响。上述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对投资者来说有着很大的风险。

  省林业厅在《紧急通知》中明确称:“社会上出现的合作(托管)造林或营林公司的集资或招商行为中,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收益;对投资者宣传林木采伐上市的高额回报,而回避限额采伐制度和各种经营成本;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资产评估等有关现实困难。广大群众对有的公司招商或集资造林的宣传、承诺及有关林业政策存在着种种担心。这些问题给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为此,省林业厅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要广泛宣传林业方针政策和林业知识,使广大投资者了解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帮助他们客观分析投资的经济收益,确保理性投资,规避投资风险,防止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同时,就本报报道的神济生态公司的有关情况,12月30日,西安市工商莲湖分局经检大队已正式介入调查,最终结论待定。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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