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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小伢偷盗 一男子传授盗窃经验领刑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12:13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肖利敏 通讯员张黎辉 周国昌)一甘肃男子带着4名少年,流窜盗窃,并向少年传授专盗单身女性的“经验”。昨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2年。

  甘肃男子屠某28岁,去年9月,他带着年龄最小仅9岁的4名少年,到湖北随州租住一旅店,每天给4名少年传授盗窃技巧,教少年们如何选择有钱、有手机、有背包的单身女性为目标,并要求4少年以他为虚拟作案对象,反复演练盗窃作案技巧。

  此后,屠某逼迫4少年每天上街盗窃,盗得的赃物都交给他变卖挥霍。他则为少年提供食宿。若哪天有人没有“收获”,换来的就是屠某的辱骂和殴打。

  11月13日,两少年在随州城区行窃被抓获,警方顺藤摸瓜,牵出屠某。

  昨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屠某向未成年人传授盗窃经验、强迫未成年人犯罪,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领刑2年。□普法链接何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办案法官介绍,所谓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特别指出,和其他罪行不一样的是,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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