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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0:10 大连晚报

  为客户家庭财产投保却遭遇拒赔,装饰材料销售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合同有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钱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做装饰材料生意的业主 吴先生为了避免建材质量问题给客户带来家庭财产损失,给同一地址的客户家庭财产投了保,第一次是以别人的名义,第二次是以本人的名义。结果,因为管材先后两次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破裂,屋内物品被淹。某保险公司第一次给予赔偿,第二次却认为投保人不是客户本人以“没有可保利益”拒赔。吴先生因此将某保险公司告至法院。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2006年12月,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

  吴先生多年从事装饰材料的经营。2006年1月,吴先生因怕自己经销的管材出现质量问题给购买者造成经济损失,经过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介绍,吴先生给购买自己建材的客户马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吴先生办理有关手续时,写明投保人是“江女士”,吴先生交了保险费300元。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该家庭房屋的管道出现质量问题,“管理破裂及水渍险”单项险保险金额可得1万元。2006年1月18日,马家的管道出现破裂,家中的地板及物品被淹。某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勘查,查明管道破裂的原因是因为吴先生经销的管道配件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某保险公司支付了水渍险保险金7900余元。随后的1月27日,吴先生再次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就同一地址的该家庭房屋内的财产续保了“管道破裂及水渍险”,吴先生交纳了保险费。

  2月2日,马家的管道再次发现大面积管道破裂,家中物品及地板严重受损。但是,某保险公司却提出,由于保险人是吴先生而非房屋主人,所以没有“可保利益”,拒绝理赔。吴先生无奈下将某保险公司告至法院。

  在法庭上,吴先生提出,被告保险公司在自己两次投保时及第一次理赔时,从来没有告知自己对该房屋的家庭财产没有可保利益,双方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已实际履行,被告拒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给付自己保险金1.2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解说,原告吴先生不是投保的房屋财产的所有人,因此对他投保的房屋家庭险不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双方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对此有过错,本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费。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与原告两次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知江女士和吴先生都不是投保的房屋财产的所有人,并且明知吴先生是实际的投保人,在吴先生第二次投保时接受了他请求变更第一次投保人名字的申请,保险公司已知情,双方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应以原告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保险金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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