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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返还经营者100多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9:30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1月1日讯(记者 纪燕玲)新车上路行驶不久就腐蚀断裂,“大榕头至博鳌”的原18名经营者将琼海公共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了解到,琼海法院一审判决琼海公共汽车公司返还18名经营者100万元左右。

  据经营者介绍,2001年3月,琼海公共汽车公司订购了20辆大型客车投入“大榕头至博鳌”客运。经公开招标,他们与公司签署了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他们承包每辆车要交12.5万元,取得8年期经营权及期满后优先承租权;营运期间,每月都要向公司交管理费。可跑了才2年多,这些车就开始出现各种问题。后来车子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车厢顶棚出现漏洞,车底板也裂开了口,根本修都修不好。由于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到了2005年9月,当地交通运管部门下文要求2路公交车停业整改,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客车不能上路。为此,经营者将琼海公共汽车公司告上法庭,共索赔数百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终止双方原履行的协议书。琼海公共汽车公司应向每位经营者返还57291.66元购车款、公路建设基金17539.20元不等,扣除经营者们应付管理费等2万多元后,琼海公共汽车公司应付给每位经营者5.6至6万元不等,合计100多万元左右。

  对此,经营者表示,他们近期将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经营者们认为,首先,应返还的不应是“购车款”,而是“承包款”。因为这批车是2001年琼海公共汽车公司直接向厂家订购的,车体所有权仍属公司所有,那么公司就应该履行车辆保养、维修等方面的义务。如果变成了“购车款”,那么经营者们就变成了车主,而原本属于公司的义务就无形中被转移了主体。同时,经营者还对扣除管理费的费用问题保持异议。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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