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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挪用社保金 滥用职权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09:52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容县讯 覃远彬,现年57岁,原任容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容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副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5月16日被立案侦查,2006年4月19日到该县检察院自首。日前,容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覃远彬在任期间的1993年2月8日和1994年11月15日,容县劳动保险所以其自办的无法人资格的容县社会保险服务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用容县劳动保险所的102.6万元和3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向中国银行容县支行贷款100万元和30万元,贷款用于与他人合股投资兴办的田东巴盛金矿及其他用途,后因亏损巨大未能偿还。1996年11月8日,覃以容县劳动保险所的15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与容县中国银行容县支行签订合同,以借新还旧形式借款130万元。1997年12月12日,覃以容县劳动保险所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3张共180万元的国库券作为质押担保,与容县中国银行容县支行签订合同,继续以借新还旧形式借款130万元。由于容县劳动保险所无法偿还借款本息,2001年6月22日,中国银行容县支行将该所质押的三张国库券兑现,并扣划了其中的 1724114.43元抵偿借款本息。覃擅自变更质押物,增大了作为养老保险金的质押物担保金额,造成容县劳动保险所养老金损失398114.43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应专项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覃远彬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鉴于覃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县法院依法对覃远彬作出上述判决。

  (李威 曾汉雄)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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