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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费裁人,单位“诱使”职工辞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12:20 汉网

  汉网消息(见习记者彭学武)想辞退职工,又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为此采取了种种刁难和欺骗的手段,诱使职工自己提出辞职,以达到不支付补偿金的目的。

  李明(化名)是某公司职工,2004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李明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李明解除劳动合同,李明不同意。

  于是,公司采取增加李明劳动强度,减少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李明不堪忍受,提出如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同意签字。但公司坚持让李明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辞退。并许诺,如李照办,公司可以给予他一笔生活补助,还可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李明听信了公司的许诺,于2006年11月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

  李明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李明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李明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

  [律师观点]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振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中,本来是公司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仍由公司承担。

  但是,张律师提醒劳动者被迫提交“辞职报告”时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申诉也难以得到支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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