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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碰瓷”敲得近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02:03 新京报

  一男子犯敲诈勒索罪获刑1年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李力)记者前日获悉,30岁的李某因以开车“碰瓷”的手段敲诈勒索,被丰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6月至2005年11月期间,李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红色吉利轿车,在丰台区京石南辅路卢沟桥大街东侧、丰台区京良路高丽庄红绿灯处、石景山区金顶西街北路西口等地,蓄意采用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的手段分别敲诈6个人共计9325元。后李某被查获。

  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采取蓄意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的手段,敲诈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李某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已追缴的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325元发还给6名受害人。

  宣判后,李某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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