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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连标准”判案他们多得数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2:20 大连晚报

  一对来自山东的拾荒夫妇的幼子出车祸被撞死,赔偿以外省农村为标准还是大连农村为标准大不一样

  按“大连标准”判案他们多得数万

  ■实习生 莱燕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一对夫妻带一双儿女,千里迢迢从山东老家来到大连拾荒,岂料没过上一年的好日子,车祸就夺去了儿子年幼的生命。事故发生后,某运输公司的肇事司机只赔了1万元丧葬费。最近,这对夫妻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大连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连带赔偿26万元。被告认为,在给付拾荒夫妇赔偿的问题上,应该以他们当地农村的生活标准为依据,然而2006年11月25日,法院以大连农村的年度生活标准为依据,这对来自山东的夫妇获赔15万多元。

  据了解,2004年1月,黄某和庄某从山东来大连拾荒(即捡破烂)。由于当时孩子还小,留在老家无人照顾,夫妻二人便将儿女带在身边,暂时居住在旅顺口区某镇。2005年11月5日下午,只有三四岁的儿子黄小朋(化名)要出去玩,谁知这一去竟成了永别。14时20分左右,大连某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黄河”牌大货车,沿旅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某居住的村口时,正赶上黄小朋突然跑出来,由南向北横过马路……黄小朋当场就被撞死了。

  事后经过交警部门勘探认定,张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而黄小朋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机张某给付黄小朋的父母死亡善后处理费1万元,而对于黄小朋父母提出的其他赔偿项目,双方没有能达成协议。黄某和庄某多次找到张某和他所属的运输 公司,都没有什么结果。出于无奈,黄某和庄某以张某和大连某运输公司为被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某支公司为第三人,诉到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19.8万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误工费6000元,合计26.4万元。

  2006年末,旅顺口区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关于原告的各项请求,死亡赔偿金应按他们当地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而不应按大连城乡居民的标准计算;误工费请求不合理;不同意给付精神抚慰金。另一被告即某运输公司表示,与司机张某是雇佣关系,同意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财保大连某支公司则认为:承保的是商业保险,而非强制保险,原告无权直接向第三人索赔,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方各持己见,一时争执不下。

  法院经过认真的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了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某支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所以,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某支公司支付原告118060元。那么这笔赔偿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法院的依据是2005年度大连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5903元,再用5903元×20年得出来的,而同期山东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4000多元。被告大连某运输公司对上述死亡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黄某和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两者累计1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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