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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没签字房屋卖不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9:3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房屋产权人虽为妻子一人,但要出售还得丈夫签字同意。潘女士因拿不到丈夫签字,房子卖不成,还因违约被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向原告姜女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2004年4月14日,远在美国的潘女士委托在温的亲人代为出售市区一套房子。同年9月9日,其代理人通过房产中介与温州的姜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为37万余元。在合同签订之日,姜女士便向对方支付2万元的定金,并约定于2004年9月24日,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还约定,如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要求潘女士夫妻两人签字,但代理人以潘女士丈夫身体不好为由一直拖着未签字,以至于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贤群 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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