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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中放亚硝酸盐 毒倒两名合伙人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通讯员 李力)因向与自己有矛盾的合伙人食物中投放亚硝酸盐,外地来京人员尹可文造成他人食物中毒。近日,他被丰台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5年1月1日13时许,尹可文在丰台区靛厂路一饭馆内,因经营问题对两名合伙人产生不满,就给合伙人吃的菜内放入亚硝酸盐,造成食用过饭菜的7人亚硝酸盐中毒。后尹可文被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