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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走道残留胶水 行人滑倒获赔一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4:59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富心振记者江跃中)奚先生步行经过一公共走道时,不慎被地面残留的胶水滑倒,致左肩受伤。他将在公共走道内堆放过胶水塑料桶的郭先生告上法庭。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判决,郭先生应赔偿奚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万余元。

  郭先生曾租赁南汇区横沔镇上的一家商铺经营装潢材料,并在商铺后门公共走道上堆放了装过胶水的塑料桶。2005年4月10日,在小区物业部门的要求下,郭先生将塑料桶搬走。同月12日上午,奚先生在步行经过该地点时不慎滑倒受伤。

  在法庭上,奚先生诉称,胶水塑料桶搬走后,地面留有凝结的胶水,下雨天地面很滑,导致自己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滑倒受伤。现要求郭先生赔偿经济损失6.34万余元。郭先生则辩解,奚先生无证据证明是在自己商铺的后门处摔倒,也无证据证明现场留有胶水或胶水属其所有,故要求驳回奚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尽管奚先生无直接证据证明他是因为郭先生遗留的胶水,而在郭先生经营的商铺后门公共走道摔倒受伤的,但郭先生对曾在该处存放过胶水塑料桶的事实未持异议。从有关事实与陈述分析,奚先生对摔倒原因及摔倒地点的陈述更为可信,法院予以采纳。本案中,奚先生作为成年人,注意行走路况应是基本生活常识,故奚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郭先生在搬走塑料桶后疏于清理义务,导致安全隐患的存在,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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