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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经官住着难心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0:20 大连晚报

  租房不经官住着难心安

  记者调查发现,我市发生在出租房内的纠纷和安全事故逐年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住宅出租普遍处于私下交易状态

  近年来,由于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我市,在出租房内引起的纠纷、安全事故也逐年增多。在很多人看来,租房子就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事情,先找,再看,然后签合同、交租金。其实,租房子还有一道“手续”。从2004年7月开始,我市下发了《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近日,记者对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房屋租赁市场仍然存在“民间化”现象,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及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

  房东

  房客不交租 还当“二房东”

  前不久,家住瓦房店的市民刘先生给记者打电话,讲述了他出租房屋的经历。

  去年8月初,刘先生将自己的一套闲置房屋租给了一个叫李东(化名)的人,当时双方私下签订了合同,约定每季度付一次租金。由于互相留下了联络方式,刘先生觉着万无一失。可是到了去年11月初,李东却并没有按时付给刘先生租金。于是刘先生打电话催促李东交房租,接到电话的李东告诉刘先生,他在外地出差,等回去就交租。于是刘先生就又放下心继续等待。可是等了一个月,李东那边还是没有音讯,于是刘先生再也按捺不住,决定亲自去自己租给李东的房子那儿找他。

  可刘先生到出租房那儿一看,李东已经将房子的门锁全部换了。而且刘先生不敢确定李东是否在房子里放了贵重物品,还不方便开锁进屋。随后,刘先生跟邻居们一打听更是气愤,原来,李东自打租房子以来就一直没在这里住过,而是把房子转租给一伙外地人。

  “邻居告诉我,那伙外地人行踪不定,说不准哪天回来住一宿,而且还吵吵嚷嚷的,据说像是搞传销的……”知道了这些情况,刘先生对自己的房子更加不放心。“我还曾经想过报警,后来李东找我把租金付了,我才没那么做,但我已经决定了,等合同一到期,我就把房子收回来再不租给他了……”

  刘先生通过这件事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了。

  房客

  遇到“横”房东 吃亏也得忍

  提到租房的事,大学生小张深有感触。去年刚毕业的小张在西山水库附近租了一间房子。由于怕麻烦,小张与房东签的合同很简略,只是提了一下租金的事,双方就草草地签了名。去年10月份,小张正在上班,突然接到邻居的电话,说他租的房子水管漏了,发了水,邻居都到社区投诉去了。于是小张赶紧放下手里的工作赶回家,打开房门,水漫了出来,地板、

冰箱都泡在水里了。

  小张马上打电话给自来水公司,请人抢修水管。当天,小张忙活了一下午才算把房间收拾出来。还没等小张喘口气儿,房东就气冲冲地来找他索赔。

  “说实话,水管泄漏也不全是我的错,但是我租的房子应该负一些责任,我就和房东说该我赔多少就赔多少……”可是没想到房东就是不依不饶,把错全算在了小张身上,最后硬是让小张赔了5000元才算了事。小张回忆说,“其实房子里的电器都没坏,地板也损失得不严重,但房东坚持说都要赔,而且我们的合同上没具体写如果出现意外,赔偿怎么算,我只好吃了个哑巴亏!”就这样,小张两个月的工资都赔了进去。

  物业

  出租房易引发纠纷,有安全隐患

  某小区

物业管理部门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几年,小区只有100多户居民,将房屋出租的居民不多。可是当二期、三期业主入住后,出租房子的居民多了,问题也越来越多,漏水、漏煤气、着火等事件时有发生,居民日常生活经常受到影响,而且事后房东、房客双方又因赔偿问题起过不少纠纷。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大部分业主在观念上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房子是个人财产,是自己住还是租给别人住与其他人无关。其实把房子出租,多少都会影响到小区内居住的其他居民的生活,人员的流动性大了、背景相对更复杂,也会给管理带来不便。他们也曾经通过贴通告的方式,通知业主在出租房屋时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几乎没人理睬。

  而据记者调查得知,近日我市出现多起煤气中毒、火灾等造成人员死伤的事故,大部分都是在出租房内酿成的惨剧。

  房产部门

  房屋出租私下交易现象严重

  其实,我市对出租房屋的统一管理早在2004年就已经开始。

  记者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了解到,2004年7月,我市就下发了《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但整个租赁市场的登记备案情况“不容乐观”,住房出租的登记备案数量少之又少,多数房屋出租行为是以双方私下约定为主。

  有关部门分析租赁双方都不愿意登记备案的主要原因,一是很多人不愿意交纳登记费用,二是因为我市过去一直没有下发这方面的文件,他们并不了解办理流程,以为办理会很麻烦。还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一些出租方面的纠纷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

  对此,有关部门表示,租赁双方如果不签订合同,不到房产部门登记,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对于房客来说,如果双方不去登记,就不能知道房屋的真正拥有者,碰到“二房东”甚至“三房东”,正常的租期内的权益就会得不到保护。至于房主,不去房产部门登记,对房客的身份就不够了解,万一房客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有可能受到损害。所以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手续,对承租方和出租方来说,都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由于许多房主没有主动对出租屋进行登记备案,导致许多外来流动人口“来无影去无踪”,成为“黑户”,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据房产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登记备案可以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出租方不能按时收取租金或承租人中途逃脱、承租方中途将房屋转租他人或私自提前解除合同等,这时,受害方可持租赁证通过法律途径(协商、调解、仲裁或法院裁决)寻求解决。同时,登记备案具有政府公示的公信力,是对抗第三人的法律保障,也是保证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凭证。另外,登记备案还可以保护抵押权人和承租人的利益,有利于政府对租赁市场和流动人口进行管理,保证国家的税费不流失,消除犯罪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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