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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收燃气入户费 业主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7:1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随行事由:面对即将入住的新房,龙泉金龙美景楼盘的业主们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开发商规定,每位业主入住前需要交纳3500元“生活设施配套设施费”。陈先生等业主认为,开发商所收的“生活设施配套设施费”其实就是国家已经明文禁止开发商在卖房时收取的燃气入户费。“难道燃气入户费变了个名目又开始收了?”陈先生希望本报“律师随行”栏目能为业主们支招。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龙泉音乐广场旁的朋城·金龙美景楼盘了解情况,小区内竖起的巨大条幅表明这里正在交房。小区空地上站满了众多业主,不少业主正在议论3500元的“生活设施配套设施费”。向本报“律师随行”栏目求助的陈先生告诉记者,06年5月,他购买了朋城·金龙美景的一套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有一条规定“甲方代为乙方支付的生活设施配套设施费3500元在乙方接房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陈先生称,对于这一规定,当初他咨询开发商时,开发商给予的回答是“生活设施配套设施费”包括了光纤费及燃气入户费。当时大家对这一规定并不是太在意,可是后来,大家却听说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明文禁止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燃气入户费。随后业主们向开发商提出了异议,对方表示“一切按照合同办”。陈先生表示,如果开发商不能就此事给予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他不排除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业主关于“生活设施配套设施费其实是变相收取燃气入户费”的质疑,金龙美景的开发商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叶经理表示,关于合同的相关解释问题将统一由公司的法律顾问代为回答。记者随后按照叶经理提供的电话联系到该公司的余律师,余律师说:“我现在很忙,明天再回答你的问题。”次日一早,记者再次致电余律师,询问购房补充协议中的3500元“生活设施配套设施费”究竟包含哪几项费用,但余律师并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只说“一切按合同办事”,之后便匆匆挂断了电话。在随后的电话采访中,余律师均称“自己很忙,暂时没有时间接受采访”。

  律师点评:2005年初,成都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应按规定施行明码标价,同时,销售合同已明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如供电、供气、排气、通讯等设施的建设费用,一律进入房价,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另行向消费者收取。因此,燃气入户费应作为商品住宅的成本计入房价,开发商不应再另行收取。但在现阶段,有些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明示房价中没有包括水、电、气等“两管三线”的成本时,根据《合同法》签约仍是有效的,消费者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对于此类问题,本报随行律师吴姗认为,只有通过价格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罚,规范开发商的行为,才能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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