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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过期 不付余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8:50 扬子晚报
本报讯 一家研究所购买了某设备公司的一套价值近60万的检测系统。货款交付95%后,该研究所迟迟未付剩余的5%。被告到法院后,却声称早已过了诉讼日期。 江苏某化工研究所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因项目需要,2002年8月1日,该研究所从上海一家设备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58.88万元的设备。当日双方签订合同,其中约定最后的5%货款,作为质保金在最终检验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设备公司很快把检测系统运到了研究所。2003年6月17日,研究所也很快支付了前面95%的货款。一个月过去,质保金却迟迟未支付。 法庭上,研究所称质保金的支付应是2003年7月16日,现在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拒付质保金。法院调查发现,设备公司曾于2004年7月20日发传真给研究所要求及时支付质保金,研究所也曾作出过回复要求缓付,法院认为诉讼尚未超过时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研究所支付设备公司剩余5%货款。(栖迈 丽娟 民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