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律师搜索:
省份: 城市:
法律领域:

百起涉老案多系子女争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8:50 扬子晚报

  

百起涉老案多系子女争财

  昨日上午,记者从南京市首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合议庭——秦淮区法院老年法庭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理了115件涉老案件,与往年相比案件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在今年引发老年人诉讼的案件中,传统型案件如赡养纠纷及相邻纠纷均明显减少,大量出现了新类型涉老案件,如所有权、买卖合同、离婚、租赁、继承、借贷等纠纷。

  为讨房,祖母告儿孙

  儿子背着母亲,将所有权属于母亲的房屋,偷偷过户给了孙子。母亲一怒之下,将儿孙一并告上法庭。

  黄某已年近9旬,平日与儿子关系还算融洽。1997年底,黄家祖传的房子被拆迁部门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安置在开源小区,该安置房也由黄某购买了房屋产权。当时黄某出资较少,购房款主要部分由其孙子出资。房子购买后,黄某孙子又对该房进行了装潢,随后黄某一直与孙子住在一起,其赡养义务也由其孙承担。

  2003年初,黄某儿子以母亲名义,与自己的儿子即黄某唯一的孙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黄某以13万元将房屋“出售”给孙子。合同订立后,黄某儿子从她原先所在单位要回一份盖了公章的空白介绍信,随后他自己填写了黄某委托其办理房屋变卖手续的证明。不久,黄某儿子来到市房产局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将房屋名正言顺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但实际上黄某孙子并未支付她13万元购房款。

  该房过户不久,黄某明显感到其孙对自己日常照顾变差了。无奈,老人只得含泪把儿孙告上法庭,要求法庭认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她经济损失7千多元。法院认为,其孙虽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出资装潢了房屋,但不能就此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归他所有。黄某儿子在原告不知情的前提下,从黄某单位开具的证明应属无效。法庭因此判决支持老人的全部诉求。

  老父母三告女儿女婿

  女儿女婿刚把父母的房屋转卖给他人,就开始冷落父母,更没了热情照顾二老。老父母心里很不是滋味,并认为“受了骗”,曾两次将女儿女婿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女儿女婿与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因缺乏相关证据被法院驳回后,只得第三次将其女及女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卖房款,法庭酌情确认案件的特殊情况后,最终支持了二老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理应把卖房款返还给原告。虽然被告提出已将卖房款10万元返还给原告,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庭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返还其父母购房款11万2千多元。七旬“保姆”无家可归

  今年73岁的尹老太,最近面临接二连三的打击,去年7月,共同生活了八年的老伴徐老汉离开了她,还没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来的尹老太,又被老伴之子徐某告上法院,要求她迁出与徐老汉共同生活了八年的“家”。

  徐老汉原承租在秦淮区三条营小区一处房屋,该房产权人为该区房产经营公司。1996年,64岁的尹老太经人介绍与徐老汉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感情融洽并商谈起婚事,但“老两口”准备领取结婚证时,因徐老汉子女反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一直共同生活,由尹老太照料徐老汉生活起居。

  去年7月老汉病故仅一个月,其子徐某便来到区房产经营公司办理了公房承租权变更手续,取得了老汉所住房屋的承租权。当月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尹老太迁出该房。审理期间,原告认为,他才是该房合法承租人。老太只是父亲雇佣的“保姆”。被告则认为,自己是经人介绍与原告父亲相识恋爱的,因老汉子女反对干涉,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感情很好,且已共同生活了8年。老伴刚去世,自己既无生活来源,也没有住所,因此要求继续居住该房。

  法院认为,尹、徐未领取结婚证即共同生活,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双方同居前承租的公房,在承租人去世后同居人是否享有使用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应采取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出发处理,考虑到尹老太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又无其他住所,为保障其起码的居住条件,原告虽享有该房屋使用权,但其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根据民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

  母亲状告子女“买”房

  今年年初,秦淮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特殊之处就在于原告与三被告是母子女关系。现已七十七岁高龄的吴老太为何要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呢?原来丈夫戚老汉临终前,曾瞒着老太将双方共有房产以买卖形式,转让给了三子女,吴老太认为已过世的丈夫与子女共同侵害了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要求法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吴老太与戚老汉婚后生有一儿戚虎和一女戚桦,老汉和前妻的女儿也随其共同生活,老夫妻将三子女抚养成人。婚后一家居住的一处平房,80年代因征地拆迁,被分配了一处公房。1999年底,戚老夫妻商议将居住的公房按照房改政策一次性购买,以戚老汉名义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明及土地权证。2004年,老汉经医院诊断为肺癌,同年底病逝。戚老汉临终前交代,房屋留给吴老太和儿子戚虎居住,产权证留在女儿戚贤处保管。

  处理完丈夫丧事后,吴老太多次向戚贤提出查看房产证,以证实该产权证存在,但戚贤一直称在家里保管,未拿给吴老太看。不放心的吴老太又跑到市产权处查询,才得知自己居住的房屋已被卖掉,详情无法查询。2005年10月,吴老太委托他人到市房产局查档,才获悉早在2004年10月,老伴已经与三子女以买卖形式将该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

  法院查明,2004年10月,该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变更为戚虎,共有权人为戚桦、戚贤。买卖契约上名字并非戚虎本人所写,签订合同时戚虎也不在场,并未付款。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吴老太和戚老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并购买的房改房,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本案中戚桦、戚贤是吴老太和戚老汉的女儿,明知该房是父母共同共有的财产,故买卖行为无效。通讯员 秦 法

  实习生 汪正文

  记 者 周海燕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