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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替人保管物品意外受损可以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8:50 扬子晚报

  

无偿替人保管物品意外受损可以不赔

  接听时间:4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萧虹(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蒋先生:我的一个朋友把一箱货物放在我的仓库里,让我帮他保管一段时间。后来,仓库楼上的水管突然漏了,那箱货物被水泡了,他要求我赔偿。我想不通,我没要他钱好心帮他保管,到头来还要我赔偿?

  萧律师:你和你朋友之间构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只需要证明保管物的损失是由水管意外漏水造成的,你对此不能预见,不存在重大过失,就不需要赔偿。

  黄先生:我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现在经诊断,我患了乙肝,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被拒绝,理由是,我没达到保险合同上写的“乙肝应同时具备的4项医学指标”。当初签合同时,他们并没对我说明。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萧律师: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保险合同上写的“乙肝应同时具备的4项医学指标”是免责条款。按照《保险法》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向你说明,这一条款无效。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你(即被保险人)的解释。

  陈先生:我是一家商贸公司负责人,2005年7月广西一家电子经销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锌锭购销协议,约定我向电子公司提供锌锭230吨。我按约定将锌锭运到广西,并通知对方提货。哪知对方以种种理由拖延不提货,经催告后,对方回复说,他们是电子经销公司,钢材贸易超出了其经营范围,我与他们签的购销协议无效,这批货他们不要了。我可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吗?

  萧律师:这个购销协议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经营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均有效。从这个司法解释可见,《合同法》鼓励交易,任何与“鼓励交易”的立法本意相悖的主张都是不对的,你应当向对方索赔,损失含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部分。吉启雷 整理

  6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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