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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鼓励中小学校教师由城镇向农村流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9:44 石家庄日报

  我市规范中小学教师流动有“章法”

  鼓励教师由城镇向农村流动

  本报讯(记者顾晓萍)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管理,规范其流动秩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流动秩序的意见》,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强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由富裕地区学校向贫困地区学校流动。教师流动寒暑假进行

  我市教师合理流动本着促进教师队伍结构整体优化、促进有序管理、严格控制无序交流、严格控制交流时限的原则。《意见》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之间签有聘用或服务期协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协议,在聘期(或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流动。教师的流动须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并按规定的程序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办理。教师流动在每年寒、暑假进行,无特殊原因,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得调整教师。规范公办学校招聘行为

  《意见》指出,规范公办学校招聘教师行为。公办学校(含国有民助)招聘(调)教师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参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公开招聘,禁止未经批准私自或不公开招聘(调)教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招聘(调)教师一般不得突破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年度招聘计划和招聘办法须报市教育局核准同意,招聘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违反规定招聘的教师,不办理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申报入编、职称评聘等相关事宜。

  各公办中小学校(含国有民助)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工资、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违反政策招聘(调)市内其他学校的教师。市内中小学校(含国有民助)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到我市农村县(市)区学校招聘(调)教师;农村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含国有民助)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到边远农村学校招聘(调)教师。强化教师聘用合同管理

  《意见》还指出,强化教师的聘用合同管理。学校要完善教师的聘用和教师职务的聘任管理,及时办理聘用(任)合同的签订、续聘、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手续,避免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学校新聘教师,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服务期协议和违约责任。不满服务期拟流动教师,应承担违约责任。严格执行人事管理政策。教师辞职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要求按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辞退教师按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教师因故请假,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超过三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此类自动离职人员到我市其他公办学校(含国有民助)应聘任教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为其办理录用手续。

  已经实行聘用制改革的学校,教师的解聘辞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加强教师流动工作的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教师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教师待遇政策,在同一县(市)区内执行同一工资待遇标准,严禁各学校违反财经纪律乱发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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