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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受淹“国风”维权三年初有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9:5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2003年一场大水冲毁了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公司”)的防洪墙,厂区顿时成为一片泽国,损失惨重,幸好事先投了保,这让国风人感到一丝庆幸,然而没想到拿到这笔2382万余元的保险理赔却让国风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打起了官司,闹腾了3年之久。近日,合肥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进行了一审判决。

  “国风”索赔2848万元

  2003年3月,国风公司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双方约定:保险标的项目是原告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投保金额为9亿余元;保险费108万余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03年3月6日中午12时起至2004年3月6日中午12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保险费全部支付给被告。2003年7月10日,受暴雨和洪水影响,临近原告厂房的合肥东二十埠河水位猛涨。原告的防洪墙被冲垮,洪水淹没厂区,厂内大部分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和原材料均浸泡水中,受灾程度严重。

  水灾发生后,原告聘请专家对受灾受损情况进行了评估,并据此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金2848万余元。但被告对评估意见不予认可,理赔受阻。

  两家为评估扯起皮

  天安公司辩称:国风公司遭受水灾后,天安公司就派人办理理赔事宜,并已预付赔款170万元,但因双方未能就共同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和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鉴定达成一致意见,致使理赔工作无法进行,被告并未无故拖延赔付。再者,国风公司曾在2003年4月30日,将其所有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等转让给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事宜既没有通知保险人,也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时实际已经失效,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并未失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国风公司公告“资产转让”后,天安还该不该赔;如果该赔,那又该赔多少,被损失的财产如何估算才最有公信力?就前者,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国风公司资产转让并未办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是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重要标志,即资产转让协议尚未产生“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的事实效果,对本案保险合同的效力没有产生影响,故被告认为原告不能主张该部分保险赔偿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另请评估单位

  至于损失估算,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安徽省质量协会以及安徽中太保险公估公司评估,对于鉴定结果,法院认为,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的鉴定报告以及公估公司作出的水灾损失的公估报告,内容详实、客观,原、被告虽对鉴定报告和公估报告持有异议,但均未提出足以推翻报告的证据,因此法院对鉴定和公估结论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首锤定音”

  至此,一宗国内通过诉讼解决的特大保险理赔案,经过3年多的较量,终于告一段落。市中院一审判决:天安公司给付国风公司保险赔偿金2382万余元,驳回原告国风公司其他诉求。该案案件受理费15万余元、鉴定费10万元、保险公估费52万余元,合计77万余元,原告承担7万余元,被告承担70万元。

  ·记者徐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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