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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不报 罚款两万 杭州处罚污染事故不报告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09:54 中国环境报

  钟兆盈 郑小龙

  本报讯浙江省富阳市一家化工企业因发生污染事故不报告行为,近日被杭州市环保局依法处以两万元的罚款。据悉,这是杭州市首次处罚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行为。

  2006年10月11日晚8点左右,富阳市鑫亿化工公司在利用槽罐车卸载生产原料苯乙烯时,因工人操作不慎,导致部分苯乙烯泄漏至地面。之后,这家企业在没有收集装置的前提下,擅自用自来水进行冲洗,致使大量含有苯乙烯的冲洗废水通过地面以及管道流渗至池塘,后来又渗至溪沟和水井中。事故发生后,这家企业不但未及时采取应急抢救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和损害的下游居民,亦未及时向富阳市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由于企业的瞒报行为,这起事故错过了处置的最佳时机,短期内对下游附近地区的生活和生产用水造成了一定影响。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当地群众举报后,会同富阳市环境监察大队人员,一起对这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在事实面前,企业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浙江省新颁布的《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也做了类似规定,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杭州市环保局据此对这家单位处以两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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