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律师搜索:
省份: 城市:
法律领域:

争“奥拓” 两兄弟无赢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13:33 法制晚报

  长安汽车先注册 江南汽车不服气 后来被裁定并存使用 为夺商标同告商评委

  争“奥拓” 两兄弟无赢家

  法院认为 “江南”和“长安”字头奥拓车多年同存 被告对注册商标的裁定有效

  本报讯 (记者 李奎)本是同门出生的“兄弟”,长安奥拓与江南奥拓却为了“奥拓”商标反目成仇。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的裁定,长安汽车集团(长安汽车)和江南机器集团(江南汽车)双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上午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维持了商评委关于“奥拓”注册商标有效的裁定。

  江南奥拓与长安奥拓本是亲兄弟,1992年,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安排所属的四家微型轿车生产企业(长安机器厂、江南机器厂、秦川奥拓、江北奥拓),统一调整生产从日本铃木公司引进的ALTO车型,并统一使用奥拓商标。

  1993年长安汽车集团抢注“奥拓”中文商标,由于同属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其余三家并未引起重视,这也为日后的商标纷争留下了隐患。

  2001年江南机器厂股权变更后,在微型轿车市场异军突起,挤占了长安奥拓的市场空间。2004年8月,长安汽车集团向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追究江南机器集团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江南机器集团立即展开反击,将长安汽车告到了国家商评委,要求长安汽车集团撤销“奥拓”商标。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国家商评委于2006年5月裁定长安汽车集团注册的“奥拓”商标有效,同时另行裁定认为,“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并存使用,分别为江南机器集团和长安汽车集团所拥有,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双方均对裁定不服,再次分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江南机器集团认为,从“奥拓”的历史和现状看,长安汽车集团不应独占“奥拓”商标,而只能注册“长安奥拓”。长安汽车集团则认为商评委的认定结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商评委只能对是否撤销长安汽车集团“奥拓”商标作出裁决,而无权对江南机器集团和任何其他人使用“奥拓”商标是否合理等进行评审和作出认定。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经过多年并存使用至今,有其事实基础和客观合理性,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具有事实依据,据此予以维持。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