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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引发4起商标行政诉讼案商评委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18:40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记者李京华)因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两份关于“奥拓”商标的争议裁定不服,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4起商标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奥拓”注册商标有效的裁定。

  据悉,长安机器制造厂分别于1994年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并于1995年和1999年分别申请转让给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公司前身)。江南公司认为,从“奥拓”的历史和现状看,长安公司不应独占“奥拓”商标,而只能注册“长安奥拓”。为此,江南公司于2004年10月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两个“奥拓”商标的申请。

  商评委于2006年5月分别作出两份裁定,认为长安公司虽然在先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但 “江南奥拓”“长安奥拓”事实上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双方商品的标志,分别成为江南公司和长安公司所拥有的商标,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江南公司对两裁定不服,认为“奥拓”是否是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是“奥拓”商标争议案的焦点问题,但商评委却回避此问题,没有对此争议进行审查,造成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而长安公司也对两个裁定中的认定结论存有异议,认为商评委只能对是否撤销长安公司“奥拓”商标作出裁决,而无权对江南公司和任何其他人使用“奥拓”商标是否合理等进行评审和作出认定。

  一中院认为:“奥拓”项目是我国兵器工业“八五”期间的重点项目。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等4家共同生产奥拓微型轿车。虽然长安汽车公司单独申请了“奥拓”商标,但不能排除其余3家企业按相关行政批复使用“奥拓”商标的权利。由于江南机器公司与江南机器厂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得出“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经过多年并存使用,上述含有“奥拓”文字的商标并存至今有其事实基础和客观合理性的结论具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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