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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远斋传人败诉字号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1:57 新京报

  法院认为原告已停产,与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同时认为被告“嫁接”老字号历史违背诚信原则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通讯员 刘薇)北京老字号“信远斋”嫡传后人萧宏苋起诉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审败诉。由于老字号“信远斋”已不生产任何产品,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被告与萧宏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驳回了萧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指出,被告在宣传中将“信远斋”百年历史嫁接到自己身上,违背诚信原则。

  百年老字号如今已势微

  “信远斋”出名是在清乾隆年间,当时河北衡水萧家在北京琉璃厂开设了一家信远斋蜜果店,经营酸梅汤、秋梨膏等饮料、蜜饯食品,年长月久成了著名的老字号。

  1949年北京解放前夕,原“信远斋蜜果店”自动歇业。1983年,“信远斋”创始人的后代萧恺成立“信远斋蜜果店萧记”。萧恺病故后,其子萧宏苋继承店铺。

  被告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生产销售酸梅汤、秋梨膏等产品。经法院查明,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带有“信远斋”文字的企业名称,还有“百年老店、风味独特”、“中华老字号”等宣传文字,以及“中华老字号信远斋创始于清乾隆五年,距今已有260多年的历史”等内容的宣传语。萧宏苋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这种经营行为。

  传人停产后历史被嫁接

  二中院审理后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主体,应当限于市场经营者之间。萧宏苋承认从2000年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没有生产、销售过任何产品或服务,不存在现实的市场利益及交易对象,其并非实际的经营者。萧宏苋与被告根本不存在竞争关系。既然如此,也就不能认定被告对萧宏苋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信远斋饮料公司使用“中华老字号”称号已经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审评并颁发了证书,基于此,在其企业宣传材料中使用“中华老字号”并非毫无依据。综上,二中院驳回了萧宏苋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信远斋饮料公司进行企业宣传时,对“信远斋”的历史传承情况未予全面、客观地介绍,刻意删除或改变了“萧氏”作为“信远斋”的创始人的历史事实,意在将“信远斋”百年老店的历史“嫁接”在自己身上,此种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但上述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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