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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老板投毒老搭档被公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2:01 新京报

  散伙后成对头,自称只为“恶心”对手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通讯员 姬广胜)东城法院昨日宣布,因个人恩怨向竞争对手投毒的男子王健强,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被告人王健强与罗某曾于2004年6月合伙在东城区簋街经营“北京小簋精武鸭颈店”。但在合作期间两人产生一些矛盾。去年,因合作期届满,双方于6月25日分立,王健强在原址继续经营,罗某则在附近开设了一家兔头店经营鸭颈产品。

  去年6月25日晚,罗某在新店内熬制了约37.5公斤汤料。因担心王健强对汤料动手脚,罗某在离开店休息时,特地在汤料锅盖上做了记号。26日凌晨,王健强来到罗的店窗外,将60克亚硝酸钠投入到刚煮制完毕的汤料中。早晨,罗某发现店内的汤料锅盖被人动过,且锅内汤料色味异常,遂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王健强曾在案发前日买了1000克亚硝酸钠,有重大作案嫌疑。王随后向警方承认了自己为“恶心”罗某向汤料中投毒的情节。经检测,罗某汤料中亚硝酸钠含量已经达到0.27g/kg,远超过国家规定的0.03g/kg的安全标准。

  据卫生监督部门公开资料显示,服用过量亚硝酸钠轻者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泻、呼吸困难。严重者呼吸极度困难、昏迷、抽搐,血压下降、心律不齐及大小便失禁,若救治不及时则可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王健强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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