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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告企业末位淘汰官司输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2:11 重庆晚报

  本报讯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将年度考核中末位的员工淘汰出局,该员工为此打官司叫板末位淘汰制。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综合该员工的相关情况后认定末位淘汰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并支持用人单位解雇淘汰员工。

  法院查明,黄某在2003年1月与市电力公司下属的广汇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0月续签。合同签订后,黄被派到江北区供电局从事农电工作。由于黄在工作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一起一般责任未遂事故,江北区供电局对其作出开除留用查看一年的处罚。

  2005年9月,黄某与广汇公司续签合同后,再次被派到江北区供电局工作,该局将其安排到茨竹供电所。此后,因市电力公司制定了《农村电工管理暂行办法》,广汇公司也制定了末位淘汰考核办法,作为聘用电工,黄按规定接受了广汇公司的年度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对员工岗位、待遇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而按淘汰办法规定,淘汰对象包括员工绩效评估不合格或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人员、合同期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

  同年12月,广汇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考核。经职工互评、班组考评和考评组考评,黄某的考评总分排名最末位。公司同时还以黄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在当月15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黄某认为自己的合同期限到2006年的12月31日才结束,广汇公司此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末位淘汰的考核办法不合法。他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恢复他的员工身份,并补发恢复劳动关系前的工资。

  法院认为,黄某与广汇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可以和员工解除合同,这条约定符合《劳动法》第27条第2项的规定。黄某在工作期间因一起未遂事故被调整工作,但在调整后的考核中排名末位,广汇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认定黄连续旷工超过3天,这种情况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款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该院为此判决支持广汇公司解除合同,但应依法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记者 罗彬)网络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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