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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成为受益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9:30 扬子晚报

  南京市的孟先生日前向我们咨询,2001年,经妻子同意,他为妻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期限为5年,保险的受益人是孟先生。2003年他与妻子离婚,但保险费却一直自愿并按时缴纳。去年底,孟先生的妻子不幸因病去世。孟先生依据保险合同来到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金。但保险公司却告诉他说:因为孟先生与其妻已经离婚,他就不再享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这笔赔偿金。孟先生想知道,他是否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要求这笔赔偿金?

  律师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换取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在特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以,在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时,作为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时效性,即合同订立时,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但对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作为受益人的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而且,《保险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规定:“投保人对配偶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孟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妻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订合同有效。两人离婚后,孟先生仍按时缴纳保费。在孟先生的前妻发生保险事故时,孟先生仍然享有权利作为保险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金,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郭 君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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