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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石桌砸伤儿童物业判赔72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9:51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近日,江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7岁男童在小区里玩耍致伤案件,因砸伤孩子手指的石桌属于小区公共设施之一,因此男童父母将小区物业及开发商一并告上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在小区内活动应主要由其监护人看管,因此,原告父母也存在一定责任,遂依法减轻物业公司部分赔偿责任。

  去年8月底一日下午,7岁男孩小华(化名)与妈妈在新入住的小区内休闲广场上玩耍。跑动中,小华不慎撞到一张石桌,不料石桌突然倒下,正巧砸到小华左手食指和中指上,导致孩子两手指骨折。事发后,小华父母多次找到该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谈判,认为是小区公共设施建设与管理不当,导致业主人身受损,索取全部医药费、护理费等赔偿。但对方两家单位认为,孩子受伤完全是因其父母未尽看管监护责任,还造成小区公共设施受损,与两家单位无关,因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孩子父母对此很不满意遂诉至法院,向两被告索赔医药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4万余元。庭审期间,被告物业公司及开发商仍坚持表示不应予以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建设部《城市新建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保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对休闲广场内的石桌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又据《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涉案物业公司应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身管理无过错,应对孩子受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考虑到孩子母亲在事发现场未能尽到足够监护义务,对其子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据此判决相应减轻物业公司的部分赔偿责任。由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小华人身损害费7200元。

  (初阶 正文 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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